第三章 报考程序


  第十一条 凡符合《执业医师法》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在1998年6月26日前获得医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又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士从业时间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时间累计满五年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是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各类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的学历。

    第十二条 凡符合《执业医师法》第十条所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是指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各类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是指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各类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中专学历。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到户籍所在地的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毕业证书复印件;

  (四)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五)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执业时间和考核合格证明;

  (六)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试用机构与户籍所在地跨省分离的,由试用机构推荐,可在试用机构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四条 经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由考点发放《准考证》。

  第十五条 考生报名后不参加考试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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