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12-23
近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通知》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
2004年1月1日起《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明确提出我国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按照规定,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必须申请执业再注册。2009年,原卫生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办农卫发〔2009〕149号)。2014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距2009年换证将满5年,需要按照《条例》规定再次进行换证。为做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有关工作,我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拟对2014年各省(区、市)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相关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主要内容
一 是明确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5年进行再注册(以下简称执业再注册)的对象:按照《条例》规定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满5年且拟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乡村医生,不包括在村卫生室从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二 是对省级和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了工作要求。
三 是提出执业再注册与乡村医生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相结合。
四 是要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执业再注册有关政策告知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并对不符合再注册条件的乡村医生不予注册、注销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五 是要求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协调地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调查核实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等行为,并按照《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六 是对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格式和印刷进行了明确。
七 是明确指出开展执业再注册工作所需经费和印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所需经费按照原卫生部办公厅《转发关于不宜收取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费复函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4〕43号)执行。
八 是要求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好再注册工作。
九 是对再次明确新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的资格。
相关链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