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沪卫科教〔2006〕22号
各区县卫生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及附属医院、其他各有关单位:
随着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基本完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全科医学人才愈加成为进一步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质量的关键。本市自2000年开展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试点以来,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积累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并成功地培养了一届受到社区居民欢迎和信赖的全科医学人才。但随着卫生改革的不断深入,目前的培养规模和培养模式已不能满足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对全科医学人才的迫切需求。为此,市卫生局制定《上海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面向全国招收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毕业医师或应届本科毕业生,对其进行为期四年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后,安排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充实全科医师队伍。
现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工作。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及全国和上海社区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培养一支适应社区卫生工作特点、掌握全科医学理论与技能的全科医师,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的综合卫生服务,现就本市开展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坚持以“预防为主,依靠科技进步,动员全社会参与,中西医并重,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为指导,遵循理论学习与临床技能培养并重、毕业后教育与学位教育并举、定向培养与社会化管理相结合的培养原则。
二、培养目标 通过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培养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能适应社区卫生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六位一体服务要求的全科医师和社区卫生服务团队的学科骨干。
三、培养对象 本市及外省市愿意在上海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高等医学院(校)临床医学专业近两年本科毕业的医师或应届本科毕业生。
四、招生和培养 招生及培养工作在市卫生局指导下由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上海市全科医学教育培训中心根据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实际需要组织实施。
五、培养方法和内容 培养时间为48个月,主要分为全科医学理论学习、全科医学临床培养基地实习和社区培养基地实践三个阶段进行。
培养内容依据卫生部《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试行)》安排。
六、培养基地 培养主要在全科医学培养基地内进行,培养基地分临床培养基地和社区培养基地。
培养基地由市卫生局组织相关专家,根据卫生部及上海市关于培养基地的基本要求进行评定。培养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到五年进行一次重新评定。
七、劳动人事管理 受训人员在培养期间由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劳动人事管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外省市受训人员录取后由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向市人事局办理上海居住证。
八、培养经费 培养经费按照市、区政府与用人单位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
受训人员规范化培养结束后由用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付一定的培养成本,收回的成本将作为流动经费滚动用于新一轮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
九、资格的认定 受训人员经过规范化培养并经考核合格后,可获得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已取得临床类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者可依法注册“全科医师”执业资格。
培养期间,受训人员可按规定参加住院医师考试。
十、其他 优秀受训人员经全科医学教育培训中心推荐,面试合格后可参加有关高校全科医学专业硕士学位课程的学习,并可申请全科医学专业硕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