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师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
沪卫计委医政〔2013〕026号
上海市卫生局
各区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推进本市家庭医生制度建设,根据《关于本市全面推广家庭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和《2013年本市家庭医生制度建设重点任务与要求》的文件精神,现将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师注册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以外的,距离退休5年及以上的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符合变更注册条件的基础上(取得临床类别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全科医师岗位培训、转岗培训或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并考核合格),向其执业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将执业范围变更为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中的“全科医学专业”,并将此作为担任家庭医生的基本条件。
二、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以外的,距离退休5年及以上的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符合变更注册条件的基础上(按照沪卫中医〔2009〕31号文件《关于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类别全科医师执业注册事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向其执业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将执业范围变更为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中的“全科医学专业”,并将此作为担任家庭医生的基本条件。
三、对于按本文件规定进行执业范围变更的执业(助理)医师,如将来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事家庭医生工作,并需要变更回本人曾注册过的执业范围,可以向其执业注册主管部门直接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不再需要提供高一层次学历或培训进修两年的证明。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