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本市郊区村卫生室门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沪卫基层〔2007〕2号
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物价局、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管理办公室,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34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逐步降低农村居民就医负担,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本市郊区村卫生室门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郊区村卫生室门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提出以下实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村卫生室门诊诊查费减免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工作部署。
各郊区(县)卫生局、各区(县)和镇(乡)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有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村卫生室必须落实责任人,按照文件规定的时间节点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市郊区村卫生室门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将市政府《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6〕34号)精神落到实处。
二、落实工作措施
各区(县)和镇(乡)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有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村卫生室要认真组织学习,建立相应工作制度,充实岗位力量,开展操作培训,落实专人做好统计、结算等相关工作,确保政策平稳有序实施。
各合作医疗卡转换为社会保障卡的试点区要认真做好合作医疗管理信息系统的调整工作,加强政策宣传,使参加合作医疗的郊区市民尽快获得统一使用社会保障卡进行门诊诊查费减免的便利。其它区(县)要在总结试点单位经验的基础上,积极争取在本区(县)范围内推广。
市和区(县)卫生、财政、物价部门,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各区(县)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管理办公室要按照各自的分工做好相应的配套工作,确保郊区市民方便、及时地享受到村卫生室门诊诊查费减免的优惠。
三、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做好对医疗机构政策实施的管理、指导和督查,建立并不断完善对村卫生室门诊诊查费减免费用统计、申报、结算、使用过程的监督机制,加强跟踪协调,不断提高村卫生室门诊诊查费减免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各单位在政策试行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操作流程,切实落实好村卫生室门诊诊查费减免工作。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于印发《本市郊区村卫生室门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的通知.doc